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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美术家协会章程

[日期:2012-06-03] 来源:长沙美术家协会  作者:长沙美术家协会 [字体: ]

长沙市美术家协会章程
(2010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长沙市美术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市专业和业余美术家,美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的学术专业团体,是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委员
第三条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团结和组织我市专业和业余美术家进行创作活动,努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美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在上述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文联和社团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湖南长沙市文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努力提供条件,鼓励和组织美术家、美术工作者认真学习,深入生活,不断提高思想和艺术水平。
(二)本团体组织推动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研究、美术交流、美术培训等美术活动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美术事业的发展繁荣。
(三)本团体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积极发现人才,热情推介培养我市美术创作的新生力量,不断壮大社会主义美术队伍。
(四)本团体加强同我市新老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加强同省内外美术家、美术工作者的联系和团结。
(五)本团体视需要和可能,为会员开展美术创作、美术展览、美术研究、美术交流提供方便。
(六)本团体推动会员努力遵守包括出版法、版权法在内的国家各项法规,
保护美术家的正当创作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的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入会;
(三) 凡申请入会作者必须参加本会主办的美术展览3次以上,或参加省美协展览2次以上,或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美术作品、美术评论、研究论著或从事外国美术的翻译和研究工作以及美术编辑、美术组织工作有成绩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
(三)主席团审查批准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会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规范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15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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